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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宣传培训问答三十条

作者:信息办03 时间:2020-05-20 09:17 浏览次数: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称卫健法)作为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当中既有对现行规定突出完善又有对现实问题作出全新回应,现将《卫健法》中涉及医院相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1.《卫健法》何时施行?

本法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

2.《卫健法》中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在《卫健法》中明确了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以实现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体系。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哪些服务?

对于非急诊患者可选择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这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等服务。

4.医院在分级诊疗制度下提供哪些服务?

在建立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机制后,医院就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

5.《卫健法》规定举办医疗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政府举办或社会力量办医,除须履行办理审批或备案前置程序外,具体还应满足:(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6.《卫健法》中对公立医院“双禁止”的内容?

作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带有公益性,其财政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中,因此,公立医院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7.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执业的,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无论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还是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都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执业活动。否则的话,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8.医院能否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此种情形一直时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热点问题,在即将实施的《卫健法》中对此作出了明令禁止的规定,即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若出现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情形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外,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9.医院能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卫健法》中明确禁止上述行为,若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增加了从重处罚情形,即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医院能否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可以的。国家对此是鼓励的,不论是社会力量自行设立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还是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都享受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

11.《卫健法》明确了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日趋重视。《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12.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人员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

以上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卫健法》对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的保护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

13.《卫健法》对改革医院有何种要求?

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院应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章程。

14.医院能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可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但本法对医院本身是否可以直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并未作明确规定,有待实施细则公布。

15.《卫健法》将医疗执业场所定义为公共场所有何意义?

明确医疗执业场所为公共场所后,该场所除适用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条例外,更为该场所设置安检设施、安排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提供法律支撑。

16.《卫健法》中国家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是什么?

医院应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利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1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怎样的义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18.在突发事件中,医疗卫生人员致病、致残、死亡的,将给予何种待遇?

除给予工伤、抚恤待遇之外,还将享受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19.《卫健法》中医疗卫生人员包含哪些?

包含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20.《卫健法》对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的要求?

(一)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21.《卫健法》对全体医疗卫生人员是否均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不是,国家只对医师、护士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其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22.《卫健法》对医院哪些特殊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津贴?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23.《卫健法》对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经历有何种规划?

国家将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24.医疗卫生人员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时,对工作经历有无特别规定?

本法仅对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时,有工作经历要求。其他医疗卫生人员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并未作特别规定。

25.执业医师在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时,对工作经历规定是什么?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26.《卫健法》中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的保护。

《卫健法》明确就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卫健法》对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7.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行为时,将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法律责任?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

28.对于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将负何种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人员有上述行为的除依据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29.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在《卫健法》中的体现。

过度医疗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医患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作此规定是对医患关系平衡所作出的努力。《卫健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30.实施骗保的手段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骗保的主体除自然人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也构成骗保的主体。实施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依据其情节所造成的危害性,依照有关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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